域名仲裁中利用商标权通过仲裁手段获得域名的目的和用途主要有两个:

  1、开通网络应用或服务。一般是已通过com域名开展服务的外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希望获得同样词汇组合的cn/com.cn域名在中国使用,以便于形象识别和统一管理。

  2、域名防御。一般是在使用的主要域名以外注册不同后缀的或者相关联的域名来预防摹仿、侵害。例如Dell电脑在中国使用dell.com.cn作为主要的网络识别符号,用dell.cn、***dell.xxx等形式的域名来形成域名防御体系。

  从知识产权保护看域名防御,戴尔和松下都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典范,但从大部分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的案例看,通过简单的域名查询我们就可以发现,相关的以“cn/com.cn/net.cn/org.cn/中国”为后缀的投诉域名,所对应的其他后缀如info、cc、tv、bj.cn、sh.cn、**.cn、网络、公司等域名,即使是在裁决后也几乎都处于未被注册的状态。显而易见的,如果是出于防御的需要,一般选择是效仿戴尔和松下的做法注册所有后缀的域名。在域名注册程序如此简单的条件下,那些商标拥有者的公司没有在cn/com.cn被他人注册的情况下亡羊补牢而任由相关的其他域名处于开放的、不受注册身份限制的空闲状态,显然不符合常理。因此可以推断,大部分提交仲裁的域名,都不是为了防御之用。

  排除防御功能之外,获得域名的目的就只有第一条的原因了。对于在中国拥有商标权的公司,为什么没有注册到相应词汇组合的cn/com.cn域名呢?原因有以下几类:

  a、公司规划中没有关于中国市场的业务计划,所以认为cn类域名是不必要的。

  b、有中国市场的业务规划并且申请注册了商标,但没有选择好合适的英文或者中文形式的域名;或者观念中认为cn类比com类低一级别,在中国市场可以使用cn.***.com形式的域名,所以认为cn类域名是不必要的。

  c、公司注册的cn类域名由于没有及时续费而导致被删除后重新开放注册;

  d、认为公司拥有商标权,所以自动地理所当然地拥有对应的域名;

  e、有其他公司以相同的词汇组合在中国注册了商标45类中处于另一类的商标并注册了cn类的域名。

  对于a、b、c、d4种原因,我们可以看出完全是因为企业的决策和认知因素造成的结果。一般企业使用的新创词如yahoo在未被公布之前,对应所有后缀的域名都处于开放的自由注册状态;对于新开放的后缀如2003年3月17日的cn和后来的mobi等,在开放公众注册前都有一个保留期供合法商标持有人优先注册;因此,没有注册cn类域名的公司完全可以被视为由于在期限内没有行使注册权利而自动放弃。同样的,没有续费也属于权利放弃行为,放弃之后该权利就不再具有法律约束能力限制其他人在其他时间段(相对于可以由该企业自由注册的第一时间)注册相同词汇的域名(蔡文胜说:FM365域名丢了谁都可以注册)。另外,由于域名和商标分属不同的两个没有行政关系的管理机构,因此,在商标和域名方面的权利保障需要分别付费和申请。

  对于e原因,除了驰名商标和45类全部注册以外的商标专用权,仅能阻制其他业者在该商标所在类别内的非法使用,而不能将该权限扩大到其他类别(在同一商标体系内的其他类别就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将商标权延伸到商标体系外的域名管理中通过裁决来获得域名则就属于无理了)。

  综上所述,我们找不到法律依据可以表明商标是获得对应域名的充分条件,我们看到的,只是对商标权的不合理的滥用。因此,在市场条件下,域名作为一种有限资源,必须通过最基本的商品贸易原则来实现所有权的转换。通过一个既不充分又不必要的理由来通过商标裁决域名,我们在为tigercool.com被裁决给外国公司感到不平,感到还是cn安全的时候,又何尝想到我们的cn域名也正在使用着同样的知识产权霸权规则呢!

  menvip说明:本文观点本人是基本认同的
  不过本文部分观点貌似与现实存在很大差距,所以请自行分析看待……
  千万不要为了怄气而导致丢失域名或造成本可预知的损失。
  很多法律法规其实都是阶段性的,都是在不断完善中的……
  但是法律法规的判决结果不会因为阶段性而有所改变,
  所以还是要尊重法律法规为投资前提
  (因为你要明确你的此时的身份——此时你是投资者而不是法律工作者)
  了解法律法规以指导投资行动……

发表评论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